本報訊 記者昨日獲悉,福州肉燕行業(yè)的兩大老字號“同利”與“依!眹@注冊商標“同利及圖”的訴訟案(本報8月20日、10月30日先后兩次追蹤報道)近日有了結果,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依海肉燕上訴,維持北京市一中院判決,即依海肉燕不得在酒吧、茶館、咖啡館、飯店以及流動飲食供應服務上使用“同利及圖”商標。至此,同利與依海長達7年的商標權之爭畫上句號。 早在2011年5月3日,福州市鼓樓區(qū)同利肉燕老鋪作為申請人,委托福州華夏商標事務所對被申請人依海肉燕宋某某注冊的第3684415號“同利及圖”商標(即爭議商標)提出爭議申請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,對福州依海肉燕持有的爭議商標在酒吧、茶館、咖啡館、飯店以及流動飲食供應服務上予以撤銷。 依海肉燕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,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經審查,北京市第一中院作出判決,維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。依海肉燕依舊不服,繼續(xù)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。 北京市高院經審理認定,依海提供的上訴理由無法成立,遂作出終審判決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摘自《福州日報》 |